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制止奢侈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坚决刹住用公款大吃大喝歪风的紧急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特重申和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公务接待应本着有利公务、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公务接待范围主要是指上级单位领导或部门来人调研及检查指导工作,其他县(市、区)对口单位公务学习、考察等。
第三条 在县城内检查指导工作,单位之间公务往来,一律不安排接待用餐(同城不用餐);到场镇执行公务、检查指导工作,一般不安排接待用餐,确因工作需要的,一律在食堂用工作餐;场镇机关科室到村队、居委会检查指导工作一律不安排接待用餐(同场不用餐)。
第四条 公务接待不准有下列情形:
1、公务活动超标准接待。
2、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3、利用学习、培训、开会等机会相互宴请。
4、借领导干部调动之机迎来送往,相互宴请。
5、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消费活动。
6、其他违反规定的接待行为。
第五条 党员干部工作日原则上不准饮酒,确因招商引资、上级检查活动饮酒的,一律不准酗酒影响工作。
第六条 严格接待审批手续和报销程序。各单位要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公务接待程序、标准,逐级审批,严格执行。接待费用报销除餐饮票据外,经手人须填写接待审批卡,注明来客单位、接待事由、接待日期等基本信息,经单位主管财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七条 实行接待费财务单列制度,接待费不得列入会议费及其他费用支出,不得弄虚作假,变相报销。
第八条 实行接待费定期公示报告制度。要通过单位政务公开栏等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干部职工监督。同时,在每季度末将本季度接待费用支出情况,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县纪委。
第九条 招商引资或处理突发事件等公务接待费用,实行班子成员会议“一事一议”制度,结果公布。
第十条 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县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各单位执行规定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同时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违反上述第四条规定情形的,除应由个人承担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违反的,违纪资金予以没收,视情节轻重,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违反第五条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唐海县公务接待审批表
被招待单位 |
|
带队人职级 |
|
宾客人数 |
|
||
招待单位 |
|
经办人 |
|
陪客人数 |
|
||
工作事由 |
|
||||||
人均日餐标准 |
|
||||||
住宿标准 |
|
||||||
预计天数 |
|
||||||
住宿地点 |
|
||||||
主管领导 审批意见 |
|
||||||
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