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唐山电(记者王静田、康建华)一位来唐山打工的承德小伙因跳入水中救人而使身上携带的手机损坏,被救者在获知情况后至今没有表示过对其进行赔偿,这令救人小伙心里很是受伤。昨日,记者在唐山某不锈钢装饰加工公司里见到在这里打工的承德小伙刘所军。
■勇跳臭水沟救人
据了解,3月中旬,承德小伙刘所军与老板及同伴共5人开着货车去曹妃甸安装牌匾,车行至距离唐海县五六里地的时候,在他们前面行驶的一辆白色本田轿车由于超车,在拐弯处撞到一棵树后翻倒在马路边的水沟里。
“过路人看见后都大喊快救人,但没有一个人下水去救,见到这种情况后,我就跳下水了。”刘所军向记者讲述了他救人的整个经过,他跳下水后发现沟里的水齐腰深,而且散发着臭味,本田轿车车顶朝下整个栽在水里。轿车前部由于撞击已经扭曲变形。“下水后,我用脚踹车前门,但踹不开,就用力踹后门,后门开了,司机听到声音后就从后门爬了出来,等我们上岸后,车里面充满了水。”刘所军说。
刘所军的老板张孟军当时也在现场,他告诉记者,当时如果不及时下水救人,水进入车中,那位司机恐怕会没命的。
■手机受损无人问津
据老板张孟军介绍,那位司机被救后曾拿出200元钱,让自己为刘所军买身衣服,张老板当面谢绝了,最后张老板出钱为小刘买了衣服。后来,那位司机曾给张老板打过电话,说想当面感谢小刘,但至今此事也没兑现。
对于这次下水救人,刘所军并不要求有回报,但是在这次救人中,他随身携带的手机由于浸水而不能使用了。“手机是我最贵重的物品,它坏了,我很心疼。我曾向被救司机提过这事,但他却没有做出任何表示,他也没有当面向我说一句感谢的话,他的做法让我这个外地人感到有些心寒。”刘所军说。
对此北辰律师事务所的刘爽律师分析,像刘所军遇到的这种情况类似民法通则中的无因管理,如果刘所军确实是为了他人的利益遭受了损失,那么受益人也就是被救的人应该给予适当补偿。如果受益人拒绝补偿,那么刘所军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他认为像这种情况,为了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应该先告知民政部门,在民政部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可以给予相应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