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海县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交纳水费滞纳金所引发的投诉案件,及时避免了群体投诉案件的发生。
2009年4月7日县消协接到郑女士投诉,称因自己的疏忽大意,未按时交纳生活用水费,直至2009年4月5日,收到自来水公司水费结算通知单,才得知自2008年5月15日始至收到交费通知单时一直未交纳水费,经咨询自来水公司收费站,应缴水费122.20元,滞纳金97.32元。带着该不该收取滞纳金的疑问,咨询了有关人员,也查阅了一些文件,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章第三十条之规定“自来水公司对未按月交纳水费的,应及时下发水费通知单,如果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自来水公司可按规定暂停供水”。可这期间,自来水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告知用户,也未采取停水措施,才导致了滞纳金的形成,找到公司领导反映情况和解决问题,但未得到满意答复。
接诉后,县消协人员进行了认真分析,认为不按规定交纳水费就消费者本身存在着一定的过错,而自来水公司没有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而强行收取滞纳金属工作不到位,也有一定过错。具此,消协正拟组织调解时,确又连续收到了诸多消费者的投诉,更有消费者反映自来水公司收取滞纳金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时间收取滞纳金成了众人议论的热点和“唐海贴吧”网友评论的焦点。县消协感到事情重大,当即向县局主管领导做了汇报,局领导非常重视,亲自带领消协人员一边做消费者的工作,一边深入到供水企业了解情况,同时,又针对收取滞纳金是否违法的问题,请教了相关人士和查询了相关法律法规,2004年12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对原国家纪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做了修订,取消了其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滞纳金”的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在具体执行中,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量逾期付款违约金。而自来水公司依然收取5‰的滞纳金,显然是乱收费行为。随后,向自来水公司领导讲明了问题的严重性,并提出了对已收取滞纳金用户如数返还或按新标准收取,也可和用户讲清楚将多收金额作为预收水费使用,当时公司答应研究一下再给答复。对此,为稳定消费者的情绪,县消协同志一一向消费者做了耐心的解释。4月21日再次向公司领导询问进展时,公司领导欠意的表示,此项工作多亏消协的提醒,确属我们自己工作疏忽,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应有的麻烦,下一步我们将按消协的提示:水费滞纳金不再收取,已收取的转入用户预存水费,将上述决定以公告的形式通过唐海电视台告知所有用户。当这一结果转告投诉者和诸多消费者时,消费者一致赞不绝口,并表示今后一定要按时交费,免得给政府找麻烦。#p#分页标题#e#
具统计涉及水费滞纳金的用户8000余户,已收2000余户,共5万余元。正是由于县消协工作细心努力,方法得当,处理及时,避免了一起群体投诉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