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将诉前调解作为民事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必经程序。对于民事类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接案后必须在诉前沟通双方当事人,将纠纷调处于诉前,尽最大可能降低法援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二是建立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机制。加强与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沟通,由承办律师与基层人民调解员联合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不成功的,再进行诉讼。三是建立与行政调解的衔接机制。与有关执法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协作关系,发挥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律援助案件中的调解作用。四是建立与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诉前调解未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实行与司法部门的联动,进行再调解,把调解工作贯穿办案全过程。今年以来,共办结法律援助案件18件,全部调解结案,调解协议全部即时履行,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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