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所有境外入曹妃甸人员(含中国大陆公民、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都必须在入境72小时前将基本情况、入境时间、途径口岸、乘坐何种交通工具、到达前14天身体健康状况等信息向所属村(居)委会、所属企事业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并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在境外的我区人员,应遵守当地防控传染病的法律法规,尽量留在当地,避免盲目回国,防止造成各种途中交叉感染,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求助,并与我国驻外使领馆联系。境外入曹妃甸人员不按规定如实申报、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并将违法行为纳入个人诚信记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阻碍执行职务予以处罚。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1、不主动如实申报境外旅居史、接触史的;
2、隐瞒健康状况,不如实申报或者通过其他手段隐瞒发热等症状的;
3、拒不接受定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
4、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违反隔离规定,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工作的;
5、拒不配合医学检测、检疫及流行病学调查的;
二、留宿外国人的,旅馆或者其他留宿人需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未按规定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予以处罚。
三、境外入曹妃甸人员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申报或者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予以处罚。
四、在我区口岸出入境的船舶,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上下船舶,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予以处罚。
五、对采取偷越国(边)境手段入曹妃甸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共同监督举报故意隐瞒旅居史、接触史及谎报、瞒报病情和拒不配合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举报电话:110或者8759526(白天)、8711768(夜间)。举报信息查证属实的,将给予3000元奖励。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情形的,奖励首位举报人。
- END -
编辑 马静
材料来源 唐山市曹妃甸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