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狠刹赌博歪风,促进我县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不断好转,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下属单位的党员干部,各场镇及村队、国有企业的管理干部。其他公职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条 严禁以扑克、麻将以及网络等任何形式参与赌博。
第三条 严禁党员干部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四条 严禁党员干部教唆、诱使他人参与赌博。
第五条 严禁党员干部妨碍查处赌博或包庇赌博人员,以及对检举人和证明人打击报复。
第六条 公安机关查处的赌博案件,涉及党员干部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应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
第七条 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依据《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律予以纪律处分;在工作时间、公共场所进行赌博的,加重处分,并予以免职。
第八条 本单位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其直接领导要向上一级党组织作出书面检查;对本单位人员参与赌博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以及本单位赌博之风屡禁不止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