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海县关于严禁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据【admin】报道: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下属单位的在职党员干部,各场镇及村队、国有企业的管理干部;离岗未满三年的原任科级干部。

第二条 不准个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对公职人员辞职创业、科技人员兼职创业的,按照《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唐海发〔2009〕7号)执行。

第三条  不准违反规定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工作时间内利用办公设施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第四条  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第五条  不准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便利及原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领域、政府采购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六条 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

第七条  科级干部在离岗后三年内,未经批准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及中介组织的聘任,不准到私营企业从事代理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八条  不准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岗位的便利,为其亲属介绍相关业务;不准以打招呼等方式帮其亲友承揽工程项目及从事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经营活动;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确为非公职人员而经商办企业的,不准在该党员干部管辖的单位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营活动。

第九条  凡违反上述第二条至第八条有关规定情形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