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刘先生陪朋友到凤凰大厦建设银行办理业务,看里面人多,刘先生就到门口闲逛。这时,一30多岁的男子抱着十几捆百元钞票匆忙走出来,刚一下台阶,一捆钞票掉下来。男子并不知情,继续往前走。这时,银行中走出一位30多岁的女子,她紧走几步告诉男子:“你的钱掉了。”男子赶紧回头,发现地上什么也没有,身后只有一位40多岁正在推销东西的妇女,那位年轻女子指着那位妇女告诉这位男子:“你的钱被她捡起来了。”说完,转身离开了。男子走过来问那名妇女,见无法隐瞒,妇女从兜中掏出刚才捡起来的钞票,面不改色地说:“钱我捡到了,你给我多少?”正要说“谢谢”的男子听到这句话后脸变了色,二人理论起来,妇女看到男子并没有给她钱的意思,只得不情愿地将钱还给了男子。
有关法律界人士说,捡钱不还属违法。《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