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超时默许"成关注热点

据【信息员】报道: 在昨天市委、市政府公布的“效率年”活动的实施方案中,“超时默许”审批方式成为群众关注的热点。

  对申请人手续齐全有效的报批申请,行政机关受理后,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或作出书面告知延期理由后,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作出决定的审批事项,实行“超时默许”。目前,我市进驻“中心”的三类审批事项,均要实行“超时默许”制。一是不需要现场勘验、技术要求不高、不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事项。此类项目原则上作为“立即办理件”在窗口当场或当天予以办结。二是需要现场勘验或技术要求较高,确实不能当场办结,不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事项。此类项目为“现场办理件”,由中心窗口全权负责办理。三是审批条件比较复杂,确需部门主要领导或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此类项目为“承诺办理件”,由窗口受理并提出审核意见后,直接报送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现场办理件”和“承诺办理件”完成办理的最长时限,原则上要比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最长办理时限缩短50%。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对进驻中心项目进行核定分类,严格把握二、三类事项的比重,并将有前置条件的部门确定为实行“超时默许”的牵头部门,组织有审批职能的部门,研究确定进驻事项办理流程各环节的办理时限,并进行承诺。对发生“超时默许”的部门单位,由中心向该审批机关出具《超时默许通知书》,该通知书即为发生超时审批机关最高行政首长签署的审批决定文件,由该审批机关进驻中心窗口直接下达相关审批决定,加盖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按三个特别程序办理终结:(1)进驻窗口能够制发的证明,由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发证;(2)进驻窗口不能制发的证明,由“中心”发还该超时审批机关24小时办结;(3)实行一事一督办制度,由监察局牵头,行政服务中心、法制办参加,上门督办。超时审批机关首长要亲自主持办理,按时办结。督办过程做好记录,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发生“超时默许”的按照《唐山市影响行政审批效能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