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五七工”、“家属工”?
答:上世纪60-70年代在我省企业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人员称为“五七工”,上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从事上述工作的人员称为“家属工”。
二、具备什么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可以参保缴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1、2009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2、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1996年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前,在我省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
4、
我县国营农场、养殖场户籍,在此次“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工作中按城镇户籍对待。
三、“五七工”、“家属工”参保缴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需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是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测算,按十一个年龄段,分高低两个标准,本人自愿选择,对照自己的年龄和缴费基数补缴费用速查表中的标准,一次性缴纳。(按不同缴费基数补缴费用速查表)
四、“五七工”、“家属工”参保缴费后的待遇如何?
答:符合参保缴费的人员按规定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按高标准缴费的,月养老金485元,按低标准缴费的,月养老金355元。养老金从补缴的全部费用到账后的下月起计发,参与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五、“五七工”、“家属工”参保缴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其原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为体现单位责任,缴费额度的20 %由原单位给予补助。原单位无力补助或灭失的,由原承办五七工厂的单位补助。原单位和原承办五七工厂的单位均已经灭失的,由本人全额缴费。
为了减轻破产(灭失)企业“五七工”、“家属工”的负担,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原县、镇属国有破产(灭失)企业的“五七工”、“家属工”予以适当照顾,本人缴纳缴费额度的80%,缴费额度的20%由县财政负担。各农场、养殖场的“五七工”、“家属工”,其缴费额度的20%由农场、养殖场负担。
六、“五七工”、“家属工”参保须提供哪些原始材料?
答:考虑到这些“五七工”、“家属工”工作年代久远,多数人员不能提供原始资料,本着尊重历史,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可提供以下证明其工作时间和经历的资料:
1、 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
4、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工会会员证、进厂出入证等;
5、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1989年12月底前已来我县工作生活的户籍底案复印件及证明;
6、如以上1-4项材料均不能提供,确实在“五七工”、“家属工”岗位工作过,可由原用人单位领导或管理人员(必须2人及其以上)出具证明材料;所在居委会(村队)、场镇两级出具核实材料,经办人员签字按手印,加盖公章。
七、已按月领取我县新农保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参保缴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是否继续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已享受着遗属抚恤金待遇的缴费参保后,是否继续享受遗属抚恤金待遇?
答:“五七工”、“家属工”参保缴费纳入统筹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再享受新农保养老金,也不再享受遗属抚恤金待遇。
八、“五七工”、“家属工”如何申报参保?
答:1、原单位或原承办五七工厂的单位,负责本单位自愿申请的“五七工”、“家属工”参保缴费工作。主要包括身份认定、原始材料的搜集整理、档案材料的建立,以及各种表格的填写。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一周后,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纳统手续。
2、原单位或原承办五七厂的单位已灭失的,由本人提供能证明本人从事“五七工”、“家属工”工作的原始资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劳动保障事务站提交申请,劳动保障事务站工作人员协助申请人填写各种表格,并组建档案。在居委会显著位置公示一周后,到场、镇劳资办审核盖章后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纳统手续。
九、办理“五七工”、“家属工”参保在提供原始材料的同时还需提供(填报)哪些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户口本原件及本人页复印件一份
3、《河北省“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
4、《唐山市“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础信息表》;
十、参保缴费后个人账户如何管理?
答: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账户,按附表中个人账户部分的数额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记息。
十一、参保人员补缴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死亡的享受哪些待遇?个人账户资金如何处理?
答:参保缴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人员死亡后可享受两个月养老金的丧葬补助金,有供养亲属的还可以享受6-12个月养老金的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一个供养亲属6个月,2个供养亲属9个月,3个或3个以上供养亲属12个月)。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后,按比例扣除已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支付额占基本养老金比例为30%)。
十二、“五七工”、“家属工”参保纳入统筹还有那些问题需要注意?
答:1、纯事业单位(如学校承办的五七工厂)的“五七工”“家属工”,不能纳入冀人社发[2009]8号文件的参保范围,但原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可以纳入。
2、六十年代初精简下放人员以及历次政治运动下放人员,现有的在城镇居住,也有的在农村居住,且该群体情况复杂,国家和省目前没有相关政策,所以暂不纳入。
3、原在我省、市、县用人单位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现在外省、市、县居住,或原在外省、市、县用人单位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现在我省、市、县居住,待省厅出台政策后再按规定办理。
4、在我省其它设区市用人单位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现在我市居住,或曾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现在我省其它设区市居住,在现户口所在地进行办理
5、
6、“五七工”、“家属工”现已享受因公死亡遗属抚恤金待遇,以及已享受离休人员或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遗属抚恤金待遇的,待省厅出台相关政策或答复后再行办理
7、“五七工”、“家属工”曾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工作,累计工作年限超过3年,但每个单位的工作年限都不满3年,由最后一个用人单位为其申报办理。
8、“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时间要求:我县“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自
注:本政策问答依据冀人社发[2009]8号文件,唐人社办[2010]8号文件整理。“五七工”、“家属工”可到各场镇劳资办公室查询上述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