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党内监督,严格规范权力行使,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廉洁担当。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条例》明确了各主体在党内监督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责任、权利,有利于各主体提高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开展监督。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委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职责或责任、权利,第一次把这六种主体的监督职责或责任、权利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了下来。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为各主体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利于依法排除干扰和阻力,履行职责,明确了各主体的地位、作用和关系,有利于党内监督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依纪依法按照组织原则和严格程序有序开展。
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监督的重点对象,强调对“一把手”的监督,并将其列为监督的重点,《条例》规定,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