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迁西县人民法院对该县醉驾入刑第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当庭判决被告人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今年5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唐某驾驶一辆无牌号摩托车沿三抚路由西向东行驶时,正在执勤的迁西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遂拦停该车辆。经检查,民警发现该车驾驶人唐某有酒后反应,即对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怀疑唐某为醉酒。当日13时31分,民警对唐某进行了血液采集,所采血样送到唐山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中心进行鉴定,检测结果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69.7mg/100ml,被告人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根据以上事实,法庭当庭对被告人唐某进行了宣判: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后,唐某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