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1年1月1日实施
将实行差别水价制度
明确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体系“三条红线”
在禁采区凿井取水、服务业违规用水,最高罚款10万元
从今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近日,河北省水利事业的“母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出台。这意味着,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河北省将依法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河北省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205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仅为307立方米,远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500立方米“极度缺水标准”,水资源已经成为河北省最为短缺的自然资源。
为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办法》明确了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体系“三条红线”,体现了“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在地下水超采区,将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限制取水量,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采取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对已有的取水井,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调整取水布局,缩减取水量,逐步关闭取水井;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一般不得开凿取水井。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最高将被处以10万元罚款;私自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的,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
《办法》还着眼限制高耗水产业,鼓励高效节水产业,规定用水将实行差别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办法》强调,河北省还将实行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工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用水定额标准,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利用率;实行农业节水奖励政策,对定额内用水的根据节水量给予奖励。
《办法》还规定,经营洗浴、洗车等高耗水的服务行业,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私接管道取水,严禁擅自拆改计量设施。违者将被处以最高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