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07 09:52:41)
本报讯(记者张玲 通讯员贾红山)发生于2004年的海港区某机关女干部被害案件(本报曾报道),凶手赵海滨不服秦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判决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再次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件回放
2004年4月8日下午,赵海滨、沈志刚等人在海港区国税局门口劫持了女干部杨某。随后沈在赵的帮忙下将杨某强奸。赵将杨勒死后抛尸,并抢走杨所带财物。同年9月3日,赵、沈二人在浙江被警方抓获。
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判处赵海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沈志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赵的上诉,维持原判。